2007年5月,苏某与甲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成为甲公司的业务员,长期推销某化妆品。2008年9月,由于化妆品的革新,种类变繁杂,苏某的业绩下降,其业绩长期不能达到甲公司的员工最低业绩要求,也远低于相同岗位员工的平均业绩水平。2008年11月,甲公司以苏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欲解除苏某的劳动合同。苏某不服,认为自己的劳动合同未到期,甲公司不能随意解除。双方协商未果,苏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问:甲公司是否有权直接解除与苏某之间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