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3月,王某发现甲公司一直未依法给自己缴纳足额的社会保险,于是与甲公司协商补缴事宜。双方协商未果,王某于同年4月向甲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甲公司拒绝,辩称:王某是自己主动提出辞职,甲公司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