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乙公司员工。因生产经营需要,乙公司与丙公司合并,成立甲公司。合并后的甲公司拒绝录用王某,认为甲公司系合并后的公司,王某与原乙公司的劳动合同已无效,甲公司没有录用王某的义务。王某辩称,自己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甲公司应予以录用。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甲公司遂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问:甲公司能否因合并而单方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