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2日,吴某与甲公司经过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吴某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其后,甲公司曾组织吴某学习公司的规整制度。2010年2月7日,吴某夜间值班,由于工作前饮酒过度,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巡查,致使公司财物被盗,损失约6万余元。公司经过查实,了解事情经过后,鉴于吴某的失职行为,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吴某辩称:自己与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虽然在工作过程中有过错,公司可以批评教育,但是不能解除合同,自己有权继续履行。问:吴某的辩称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1-01-09 2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