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位科研人员,今年年初离职后受聘于一家公司,专门研制开发软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公司提供了丰厚的待遇,但是要求在合同中规定以下条款:甲必须在该公司服务4年,服务期内承担保密义务;4年合同期满后,若离开本公司,4年内不得到本地区的其他公司从事同类产品的研制开发工作。请问: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要求签订保密条款的做法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