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乙企业职员,停薪留职后应聘到丙单位做后勤工作。两年后甲在餐厅工作时不慎滑倒摔伤,致脾脏切除,花去医疗费50000余元。后甲要求丙单位承担其医疗费,同时要求享受工作待遇,但遭到丙单位的拒绝,并将甲开除。甲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丙单位支付给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70000元。但仲裁委以甲是双重劳动关系为由,未支持甲要求支付被解聘后的经济补偿金及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请问:双重劳动关系中的工伤赔偿责任应由谁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