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同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任公司食堂厨师。后不久公司为减轻负担决定停办食堂,于是单方面书面通知范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未作任何补偿。范某表示愿意接受公司的重新安排工作,但公司也未作理睬。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