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主王某取得了某矿山10年的开采权,和自愿为其开采矿石的矿工签订了承揽合同。合同内容如下:在矿山管理人员的具体安排和指导下,由班长组织人手,进行采矿作业。矿山管理方按照采矿班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给班长劳务费,再由班长自行分配给班中其他的矿工。王某与矿工没有直接经济关系,只是和采矿班的班长存在承揽合同的关系,矿工在采矿作业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与王某没有关系。请问:这种承揽合同关系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