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河北省某公司员工,且具有该省户籍。李某于2004年7月生一子,其情况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规定,应当获得总共75天的奖励假期,而公司却拒绝批准奖励假期。请问:李某能否享受该奖励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