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聘请乙到甲公司工作。双方协议约定,甲公司为乙安排住房,房屋产权归乙;在聘用期内,乙不得擅自离职,否则甲公司有权收回房屋及产权。后由于甲公司无故拖欠工资,乙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但乙所居住的房屋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至今未竣工验收,也未办理房产证。请问:甲公司分配给乙房屋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