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某化妆品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工作是推销化妆品,月工资400元,但必须完成价值2000元的化妆品推销任务,超额部分公司将予以奖励。若未完成任务,公司将不发工资。李某上半年月月超额完成任务,下半年由于受季节的影响,没有完成推销任务,公司一分钱也没发给她。李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发下半年的工资。公司认为,一年的合同期未到,不但不发工资,而且要李某承担违约责任。请问: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其所在的化妆品公司发给其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