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甲单位因工伤问题发生纠纷,张某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委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张某的工伤进行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张某为工伤,甲单位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通知认定结论。而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工伤认定是仲裁委员会委托的,只需书面通知仲裁委员会即可,无需书面通知劳动争议当事人。请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做法正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