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中,在公安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中写明:嫌疑车辆上发现有与死者风帽上蓝漆成分相同的蓝色物质,而死者风帽上也有与嫌疑车辆上的红漆成分相同的红色物质。但是嫌疑车辆的车主拒绝承认。请问:在庭审中,该份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