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由上市集团丙公司全资控股,同时甲公司拥有乙有限责任公司40%的股份,乙公司其余股份为职工股和另一法人股,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为王某。甲公司对丙公司负有300万元的债务,后经乙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以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全部股权为此债务设定质押,签订质押合同,由于乙公司没有股东名册,因此没有相应记载。现甲公司负债过亿,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生效判决。甲公司除对乙公司的股权外已无其他可执行的资产,债权人要求公开拍卖其所持有的乙公司股份以实现债权,丙公司同时以质权人身份主张优先受偿。其他债权人依据《担保法》相关规定主张质押合同未生效,丙公司不得以质权人身份优先受偿。请问:法律如何规定公司股权质押?甲公司以其持有的乙公司股份质押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1-01-11 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