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村与某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项目,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村里只负责出地和钱,房地产公司全权负责项目开发建设过程。双方还约定成立“xx项目指挥部”,具体负责开发事宜。该项目部设立独立的账户用于项目开发之用,但该账户由房地产公司全权支配,债权、债务与村里都无关,村里只按照自己的出资分得收益。并且指挥部具体的设立和工作的开展也都是由房地产公司一手包办,村这一方不插手。 之后该村将自己这方的投资款4000万打入该项目指挥部账户,却被指挥部的工作人员(更准确的说是被房地产公司)挪用到其他用途上,用于该公司其他项目的经营,请问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或其他犯罪?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按照《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该项目指挥部并不是公司、企业,但能否算“其他单位”,这个机构只是双方为了项目开发基于合同成立的临时机构,没有机构审批、登记,能否视为“单位”?不甚感激!!!
发布时间:2011-01-11 1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