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于1994年3月5日签订丙合资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1995年3月5日以厂房出资,并将该厂房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公司的名下;与此同时,乙公司出资现金,数额为1000万美元。乙公司如期足额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甲公司虽然及时地将厂房交给了丙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该厂房的过户登记手续。现在,乙公司请求甲公司立即将该厂房的所有权移转给合资公司,甲公司以该项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予以抗辩,拒绝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请问:甲公司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乙公司要求其补足出资,应该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11-01-11 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