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贸易公司与一加工厂订立一份合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本辖区重要经济合同履行情况检查中,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遂制作了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贸易公司收到确认书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原确认正确,驳回了复议申请。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复议决定中指出,“根据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本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确认。”请问:贸易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