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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手段骗取登记注册的经营实体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自然人甲通过使用假冒公章等手段骗取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丁公司乙分支机构。后在经营过程与丙公司发生借贷纠纷,丙公司遂将丁公司与乙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诉诸法院。请问:在此案件中,乙分支机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发布时间:2011-01-11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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