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签订合资合同。双方书面约定合资兴办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约定甲公司出资占60%,乙公司出资占40%,由乙公司负责在境外购买先进的设备、材料等,同时约定如果发生争议由中国仲裁机构仲裁。1997年乙公司向另一家外国公司购买一套设备,价款为500万元。1998年经丙公司申请,工商检验部门鉴定该套设备的实际价值只有350万元。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合法权益,遂与乙公司发生纠纷。甲公司欲申请仲裁。请问:涉外仲裁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