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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依据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如何办理工伤?

1、甲方驾驶机动车辆为躲避逆行的机动车辆与乙方迎面相撞,造成甲方死亡,而逆行的机动车辆又撞击到甲方机动车辆后逃逸,未破获。交警部门出具责任无法认定证明,并要求到法院起诉,这种情况到法院后能获得多少赔偿款?责任如何认定?2、依据新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这种情况如何办理工伤?谢谢!

发布时间:2011-01-13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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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广盟律师
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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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广盟律师   [山东-济南] 18678895306
回复时间:2011-01-13 14:16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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