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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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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吗?请您回复是或者不是。

《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吗?请您回复是或者不是。

《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是 新乡市物价局针对市燃气总公司这个特定的法人,就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这个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法人)市燃气总公司每月每块气表收取二元钱的维修更新费,按规定保质保量地为用户及时更换新表,确保安全稳定供气等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的通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的规定,《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应当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新乡市物价局文件 新价工字[2001]117号
《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
市燃气总公司:
根据《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市政府领导的批示,为了保证居民安全稳定用气和企业的正常经营,经成本审核,现将气表维修更新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气表收取维修更新费的范围、办法和标准:市区使用管道气 的居民用户,每月每块气表收取二元钱的维修更新费。
二、气表收取维修更新费的管理使用:
1、气表收取维修更新费的用途,主要用于用户气表的校验维修和更新。
2、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气表达到使用年限必须强制性更换的规定,市燃气总公司自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后,必须按规定保质保量地为用户及时更换新表,确保安全稳定供气,并不得再收费用。
3、气表维修更新费收取后,市燃气总公司要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使用时接受市物价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核。
三、此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文不一致的文件同时废止,以本文为准。

新乡市物价局(印)
二00一年七月二日

发布时间:2011-01-13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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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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