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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我是一名机关办公室主任,因领导要求,安排本机关小车将其一起学习的机关同志接回,回来时因专职驾驶员头疼,在其再三请求下和领导安排下由我驾驶,我有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通过一无交通标志的十字路口,我们的小车由南向北行驶已过中心线,先被一辆由西向东行驶超载超速的变拖从左边撞击,后又被一辆由东向西行驶超速的变拖从右边撞击,导致坐车领导和另一人受伤抢救无效死亡,我和其他人也受伤住院治疗。事故认定我们超载一人和十字路口观察不清处置不当,(22条第1款和49条)负次要责任,左侧一辆变拖没有让右方来车先行,且超载超速(19条第四款、48条第一款、52条第2项)负主要责任,右侧一辆变拖十字路口观察不不清处置不当(22条)负次要责任,现在两死者家属起诉我本人及两辆变拖驾驶员及变拖的保险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经济责任。

发布时间:2011-01-19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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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新律师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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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1-01-20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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