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2010年4月中旬去世,生前他向他的朋友借了钱,大概有3、4人,每人分别三四万元。而在他生前本来我们家一共有两套房产,他与我母亲结婚三十多年,在我母亲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卖掉一套房产,现在他去世了他的朋友找到我,要求我来承担我父亲生前的债务,并且说是我继承了我父亲的遗产(一套房产)应该我来承担,我想问下两套房产应该是我父母的共同财产,既然我父亲私自卖掉了一套房产那是否可以看成他已经处理了属于他自己的那一半财产,而剩下的这套房产是否就应该属于我母亲的呢?既然是我母亲的财产了,我就没有继承我父亲的遗产了,是否就可以不用承担他生前的债务呢?
发布时间:2011-01-19 22:41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
因此,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偿还债务,但是应当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