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企业间在没有货物存在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几千万元,税额几百万元,能够确定没有货物存在,但是目前看没有造成税款流失,虚开的目的是虚增收入提高业绩同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达到融资的目的,虽然欺骗了银行,但是也没有造成资金损失,能够按期归还。请问这种情况下,能否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经侦部门能否立案,关于虚开发票除了法发(1996)30号以外,有没有更新的规定,在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实施后,是否仍然有效。谢谢!
只要有虚开行为的就涉嫌本罪,所以我认为是行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