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按揭还款日为每月20日,但合同上有写明有10天的宽限日,宽限日过了仍未还款算逾期,2010年7月23日收到律师事务所发函称:银行方称我多次出现逾期还款行为,属于严重违约。本人自2002年5月还款至今,虽发生23次未在20日还款,但还款日期均未超出过每月25日(即在10天的宽限日内),请问我算违约吗?就此产生的律师费1000元和公正费200元我能向银行或律师事务所讨要回来吗?
宽限日内逾期还款不算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