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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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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5月24号因上班不小心把左手食指骨头砸断,一共休息了二个月零六天。最后老板让我上班。老板说医药费他报销,工资补贴我二个月的,本来我原工资是二千五,他说现在只给我二千。在我受伤一个月之后,他曾让我不要做了,请问他这样做合法吗?我该怎么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请问我这算伤残吗?听别人说可以问他要赔偿是吗?可是我和老板没合同。请帮我。谢谢

发布时间:2011-01-22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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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树森律师
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
[山东-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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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树森律师  [山东-德州] 13953477326
回复时间:2011-01-27 11:36

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建议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仲仲裁。
如需帮助,请电话联系。

支持(0) 解答者:田树森律师 积分:6745 活跃等级: 同步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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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树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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