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5月24号因上班不小心把左手食指骨头砸断,一共休息了二个月零六天。最后老板让我上班。老板说医药费他报销,工资补贴我二个月的,本来我原工资是二千五,他说现在只给我二千。在我受伤一个月之后,他曾让我不要做了,请问他这样做合法吗?我该怎么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请问我这算伤残吗?听别人说可以问他要赔偿是吗?可是我和老板没合同。请帮我。谢谢
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建议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仲仲裁。如需帮助,请电话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