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0.07.06在深圳罗湖一家休闲中心任收银一职.我辞工经理不批准,但时我的工资有2200多,和我一起走的还有我的俩个朋友,他们的工资有951元,于是我一共在前台拿了3170元走了。我还写了一份清单放在前台,早上一个收银和我交班后,我就走了。然后他们报案了。我这样子构成什么犯罪了?像这样的情况派出所会立案吗?报案人可以去派出所销案吗?
你的行为有职务侵占嫌疑,但我认定因为情节轻微不会所以公安机关立案的可能性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