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1条的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份额应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析出,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对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扣查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等行为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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