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民事案,恭请专业律师会诊!!!
尊敬的律师:
您好!我有一个劳动争议案向您咨询。原告:刘某。被告:B公司。原告为被告公司职工。06年B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引发争议,08年12月2日经法院调解结案,达成《调解书》(已生效):
一、B公司一次性给付刘某×元。
二、B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刘某补缴06年10月至07年12月的社会保险,刘某缴纳应承担部分(以上款项缴至社保中心,并按规定支付利息)。
三、双方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在双方缴齐社会保险后,由B公司负责办理刘某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出具离职证明等相关手续,由刘某协助办理。
《调解书》第一项已履行,但B公司恶意拖延,拒绝履行第二、三项,不给补缴社会保险,档案被扣押2年,不给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造成刘某无法再就业,工资、五险一金、副食补贴蒙受损失,生活陷入困境,再就业权利被剥夺,合法的就业权益遭受侵犯。我已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受理),并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按我在职期间的正常工资标准2800元赔偿我的工资、五险一金、副食补贴、煤火费、供热补贴、防暑降温费。法院已受理,案由:财产损害赔偿。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刘某,原B公司员工。
被告:B公司。
诉讼请求:
1. 要求被告按每月2882元的工资标准,赔偿原告自2008年12月至被告将原告劳动关系转出之日的工资损失。赔偿原告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损失,为原告缴纳自2008年12月至原告劳动关系转出之日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为每月2882元。
2. 由于被告的责任造成迟缴,因此补缴社会保险金、公积金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保值费用、利息等)由被告承担。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4.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原告的工资,补缴原告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逾期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
事实与理由:
原告从1992年6月起在被告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业经作出(2008)二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经在2008年12月2日生效,双方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终止劳动关系。被告在确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调解书第二、三项调解协议,采取恶意拖延的做法,致使原告的人事档案劳动关系被长期扣压,欠缴的社会保险金未给补缴,再就业权利被剥夺,合法的就业权益遭受侵犯,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蒙受损失,生活陷入困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上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判准。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某
2010年11月28日
我想问:1、本案适用哪些法律、法规、文件?具体的名称、文号是什么?
2、《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失业保险条例》、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适用于本案?
3、我需向法院提交哪些证据?
4、本案的关键点是什么?
5、本案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
6、终止劳动关系后,要求单位双倍赔偿我的工资、5险1金损失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7、本案以财产损害赔偿为案由立案(普通民事案),是否适用劳动法律?
8、 怎样证明B公司的行为与造成我工资等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请您在百忙当中详细解答以上法律问题,并多多赐教。请回复电子邮件至james08@189.cn谢谢!
此致
敬礼
刘某
2011 -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