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有三个子女,大女儿已经过世,已婚,无子女;之前法院判决将老人的房屋给大女儿承租,后由老人出资,又将房屋改为产权房,并只写了大女儿的名字,现在大女儿已死,该房由大女儿的丈夫居住,现老人的另两个女儿将大女儿的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各索要该房的30%,请问大女儿的丈夫是否有权继承该房,另两个女儿的主张是否成立?作为被告,答辩状应从何角度去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