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甲租用乙的一间平房经营零售。双方约定,租期为2年,租金为每月2500元,按季支付,但双方并未对维修义务作出相应的约定。2007年7月,由于当地连日降雨,该平房左侧墙略微下沉并出现裂缝,有倒塌的危险。甲要求乙及时修理,乙未置可否。甲无奈自己请来维修工人,对平房进行加固,共花费1500元。其后,甲要求乙承担维修费,乙拒绝,称平房出租后由甲使用,维修费理应由甲承担,双方协商未果,提请诉讼。请问:平房有损,甲是否有权要求乙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