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天堂公园筹建处于1995年11月21日签订了《公园摄影服务部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为4年。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正常。1995年公园该筹建处被撤销,成立了天堂公园管理处,由该管理处接管了筹建处的所有财产以及债权债务。但该管理处不履行原筹建处与王某签订的承包合同,为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请问:公园管理处应否承担该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