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承包经营了某国有电器厂。政府保证每年以200万元国有资金作为该厂的流动资金用于购买原材料,不可挪作他用。吴某擅自将其中50万元以预付款名义借给与该厂有包装箱业务往来的私营企业主王某使用,6个月后以包装箱相抵归还。请问: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