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怀孕时购买乙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甲由于怀孕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疾病不予理赔。后在甲怀孕36周时,甲因急性胆源性胰腺炎住院。在甲住院2周后分娩。甲分娩后第3天胰腺炎与胰腺炎相继复发,经过一段时间治疗才痊愈。甲出院后要求乙保险公司理赔,但乙保险公司认为甲的情况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而拒绝赔偿,甲则以医院出具的“胰腺炎是胆结石引起”的确诊证明要求乙保险公司赔偿。乙保险公司认为应当是谁主张谁举证。请问:1、乙保险对于自己主张适用的免责条款的情形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2、甲与乙保险公司签订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1-02-10 1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