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法院因审理一经济纠纷案件,于1995年5月19日下午3时在某银行冻结了某企业的一笔存款。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上注明冻款期限自5月19日至11月19日止。同年11月19日上午8时,法院工作人员到银行准备办理续冻手续时,因银行自身原因未办成。当日下午2时,法院工作人员又到银行,发现银行在上午11时以冻结存款期限届满自动解冻为由,将上述被冻结款项让该企业以现金支票方式取走。对期限的计算,直接涉及到银行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请问,如何计算冻结单位银行存款期限的起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