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到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其岳父方某的养老保险的提前领取事宜,柜面工作人员要求让方某亲自去办理,王某称方某年老行动不便无法亲自办理,并出具了本人及方某的身份证原件及养老金证书和居委会出的证明“王某和方某是女婿与岳父的关系”的证明。在此情况下柜面人员为其办理了提前领取手续。第二天,方某的女儿(王某之妻)到保险公司办理养老金证书的挂失并称其与王某已经离婚。其认为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王某是保险公司的过错应当承担责任,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恢复保险合同,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