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从事水路运输业务的个体户。按规定,甲向航道运输管理部门交纳了保险费,由航道运输管理部门代为办理运输保险。之后,甲从航运输管理部门处拿到了一份A保险公司注明为一切险险别的保单和收款收据。在保单的特别约定中写有“碰撞、触碰事故引起的第三者的损失,保险人按75%赔偿金额予以赔付”的字样,但A保险公司并未对此作出说明。后来,甲发生船舶碰撞事故,并导致一座桥梁倒塌。甲为此赔付了一笔钱。申请保险理赔时,A保险公司以《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桥的损失和费用不属于理赔范围为由拒赔。经再三交涉后,A保险公司按保单的规定,只按甲赔付金额的75%赔付保险金。甲以A保险公司未说明保单上的特别约定条款为由主张该约定无效,要求A保险公司对其损失承担全部保险责任。请问:甲是否有权要求A保险公司对其损失承担全部保险责任?
发布时间:2011-02-10 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