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A公司向B银行贷款30万元,2001年1月到期。贷款到期后A公司逾期未归还。2002年5月,B银行就其中的15万元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偿还15万元本金及利息,对剩余15万贷款保留诉权。法院审理后判决A公司偿还15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但在审理与判决中均未提到B银行对剩下15万元保留诉权的事宜。2004年1月,B银行起诉,要求A公司偿还剩下的15万元本金及利息,A公司以该贷款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偿还。请问:A公司剩余15万元的贷款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