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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保险金已赔付,受益人可否再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言某因腹部疼痛入住县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肠梗阻、肠扭转坏死短肠综合症。由于县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加大了对言某(后经评定构成二级伤残)的身体损害,使之因此多花去医疗费20万余元。因言某有投保住院医疗保险,治疗期间,从保险公司获赔12万元。请问,言某还能否再要求医院进行赔偿?

发布时间:2011-02-10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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