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到银行贷款5万元,乙用自己的房子为甲的贷款做抵押。甲和乙订立委托合同,合同约定:乙同意把自己的房子借给甲,用于抵押贷款;抵押期限到贷款本息付清为止,并且全权委托甲办理抵押手续。2000年4月甲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甲将乙的房产证作抵押,双方到房管局办理了登记。该笔贷款到期后,甲归还了本息。但甲并没有告诉乙借款已经归还,也没有将房产证归返给乙。2002年2月甲又向银行贷款1万元,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甲向银行拿出原来的委托手续,仍然以乙的房产证作抵押。抵押合同上抵押人的签名是甲,乙没有在抵押合同上签名。甲到期不还贷款。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乙承担担保责任。请问:对于甲的第二笔贷款,乙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发布时间:2011-02-10 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