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甲借给乙4000元,出于朋友关系,甲没有要求乙写借据。2003年3月,乙再次向甲借1000元。甲要求乙出具借据,连同上一次借的款一起写入借据。但双方在借据中未写明还款期限,仅口头约定乙应于2003年6月31日止还清借款。还款期限过后,乙未还款。请问:该笔借款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