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套期房,并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交付日期,并约定若房产公司延期交付,延迟一天赔偿一百元。张某交了大部分房款,但该公司却延期交付房子5个月,并要求张某领取房产证时一次性付清剩余房款。张某要求该房产公司按购房合同上的规定进行延期交房的赔偿,但房产公司认为合同中的规定没有法律效力,只能赔偿已付款的四个月利息,按6%的年息计算。请问:该房地产公司的说法是否合理?张某如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