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向某房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住宅,双方在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房产开发公司须代购房者办理按揭及公证事宜,按揭保险由购房者办理。合同签订后,由于该贷款项目未获银行批准,因此李某向某房产开发公司要求退房。房产开发公司认为,未办成按揭贷款的原因,系由于李某不同意在办理按揭后将房产开发地产产权证交银行执管,才导致按揭贷款失败,因此应由其自己承担按揭贷款不能实现的后果。 问:李某是否能以按揭贷款不成为由,要求终止预售商品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