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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机关以需重新开发为由收回已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

甲单位于1995年从房地产开发商手中购得土地40亩(土地使用权为70年)用于职工住房建设,1998年竣工后投入使用。土地使用权证及房产证等所有证件,甲公司也于1997年办理完成。2007年,土地管理机关以需重新开发建设为由,收回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请问:该土地管理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11-02-11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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