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物业管理部门(综合服务处社区服务站)签订了一房屋租赁合同,租用物业管理部门的一间临街门面房。合同约定有效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但是在2002年8月1日,物业管理部门对房屋进行拆除。而此时,甲和物业管理部门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没有到期,造成了甲很大的损失。请问:租期内房屋被拆迁,承租人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