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一名个体户,四年前和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里写明:交租方式为每季度一次,每月2000元人民币,共六千元。在合同期间,没有发生什么争议。一年前,合同到期,双方也没有另外签定合同,按原先的合同交租,每季度开始前交下一季度的租金。现在乙要从8月份起把房子租给丙。乙认为甲没有交第三季度的租金,要从一万块押金里抵扣。甲坚持自已已经交过第三季度的租金了,要乙全额退还押金并退回还没到期的多交的租金。但甲在交第三季度租金时没有叫乙写收据。请问:甲应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