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甲在医院治病过程中死亡,其子乙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纠纷的焦点如下: 1、手术的医生是非法走穴的专家; 2、手术的风险没有对患者进行充分的告之; 3、诊疗过程有众多违规行为; 4、使用无证人员给患者做主要护理医生。 乙以医疗事故为由起诉医院起诉,法院委托市医学会鉴定,结果为不是医疗事故。请问: 1、甲在起诉后才知道医院使用无证人员的事实并反映给法院,法院依然委托市医学会进行了鉴定,法院这样做合法吗?能否申请医学会以外的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2、甲应如何起诉医院的非法行医行为?可否追加走穴专家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