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中,对因同一行为受处罚而没有提起诉讼的其他被处罚人,是否应列为第三人,甲乙丙丁四人有不同的意见。甲认为,未起诉的被处罚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乙认为,法院在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时,如果涉及要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将未起诉的被处罚人列为第三人;丙认为,如果不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则不需将未起诉的被处罚人列为第三人;丁认为,应将未起诉的被处罚人列为第三人。请问哪一种意见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