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人民政府下达通知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按月工资总额的40%、企业职工按月工资总额的35%,作为城建集资款。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按月工资总额的5%,企业职工按月工资总额的3%,作为教育集资款,连续执行三年。后多名群众联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县人民法院应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