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加工厂诉某经销公司购销设备纠纷一案中,加工厂按合同约定付款15万元,经销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没有供货。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加工厂要求经销公司要求退款或继续供货,经销公司用汽车运送部分设备的基础配件到加工厂处,加工厂将汽车扣留。庭审中加工厂要求经销公司返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经销公司承认违约,但提出反诉要求加工厂赔偿扣车造成的损失。请问,本案中经销公司的反诉可否合并审理?